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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案例精選(十四)1
案情]
1995年4月,某省S發(fā)電廠下屬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賄被逮捕,經某縣檢察院審訊,梁某供認曾收受與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、河北兩公司的賄賂4 000余元。檢察人員在檢查燃料公司臺賬的過程中,發(fā)現(xiàn)某金屬材料公司亦曾賣給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,因而懷疑梁某收受過該公司的賄賂。7月25日,檢察人員到金屬材料總公司找到了該公司渣油的經手人、公司副總經理許某,在既未說明來意、亦未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,強行將許某帶至S發(fā)電廠招待所,關押于210房間。當晚,縣檢察院李某等6名檢察人員到了許某的所在房間,告知許某,燃料公司經理梁某已因受賄被捕,河北、山東與其有渣油交易的兩公司業(yè)務人員均已承認對梁某的行賄行為,金屬材料總公司亦與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,梁某肯定也收受過金屬材料總公司的賄賂。許某放稱金屬材料總公司與燃料公司之間純屬于微利交易,每噸渣油差價只有20元左右,雙方總共只做了1 000余噸的交易,沒有行賄的必要。李某等檢察人員以許某不如實作證、不協(xié)助辦案為由,對許某輪番進行毆打,并使用了電警棍、手銬等械具。重刑之下,許某先是承認送給梁某200元,后又承認是2000元,最后承認是2000元。檢察人員這時才停止了毆打,刑訊時間前后長達7小時。
同年7月27日,在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過問下,許某“獲釋”,并立即被送進醫(yī)院,此時的他面目全非,身體多處潰爛、化膿,精神已到了崩潰的邊緣,某電視臺一攝影師對許某的傷情制作了錄像帶。經某省法醫(yī)鑒定中心鑒定:許某被人電擊傷,頭部、腰部、背部、大腿內側均有多處出血點,手及前臂多處燒傷(煙頭),累積受傷面積99余平方厘米,占身體面積的7%;雙前臂、手部、雙踝、足部有色素沉著,四肢遠端感覺減退,雙手握力下降,肌肉力為四級。根據(jù)《人體輕傷鑒定標準(試行)》第20條、第21條、52條的規(guī)定,結合許某當時軟組織挫傷面積以及電擊遺留的癥狀和體征,許某的損傷已構成輕傷。
[問題]
(1)李某等檢察人員的是個體行為還是職務行為?對梁某是否應給予國家賠償?為什么?
(2)李某等檢察人員應如何承擔責任?
(3)根據(jù)有關法律的規(guī)定,對梁某的救濟方式包括哪些?
(4)對梁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支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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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案例分析
具體解析如下:根據(jù)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(guī)定: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(fā)現(xiàn)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前款規(guī)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(fā)生之日起計算,違法行為有連續(xù)或者繼續(xù)狀態(tài)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??梢娦姓幜P的追訴時效一般為2年,本案中萬達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驗資報告發(fā)生在1997年5月,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發(fā)現(xiàn)該違法行為,因已過行政處罰法的規(guī)定時效,工商局此時再就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因此A項正確。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(guī)定: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,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。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萬達公司變更登記,恢復變更前的狀態(tài)的決定,本身并非行政處罰,更不屬于罰款,因此針對本案,由于萬達公司的虛假驗資行為已過追究時效,工商局只能撤消其變更登記這才是正確的行政行為。所以B項錯誤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問題作出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也違法了追究時效的規(guī)定,同時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確定力,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,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處罰有誤,也應經過法定程序先行撤消,再作出新的行政處罰。而不能用另一個行政處罰進行默認的補充和修改。因此C項錯誤關于D項,應當分清違法行為處于繼續(xù)狀態(tài)與違法行為引起的后果處于繼續(xù)狀態(tài)的區(qū)別。萬達公司憑一份虛假驗資報告取得變更登記后該違法行為即已結束,并不存在持續(xù)問題萬達公司連續(xù)4年通過年檢。只是說明其1997年5月的違法行為引起的后果處于持續(xù)狀態(tài),如前所述萬達公司的違法行為已過追訴時效,并且沒有持續(xù)狀態(tài),工商局并不能對其作出處罰,只能撤消原變更登記而對違法行為引起的后果,行政處罰法僅規(guī)定處罰違法行為,并不處罰違法行為引起的后果,D項錯誤。
以上回答你滿意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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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案例分析
1.案例一公安機關行使的是偵查權而非行政權,所以公安機關的行為屬于廣義的司法行為。對此行為的合法性公民不能起訴,對于公安機關的扣押貨物的行為,當事人可以根據(jù)國家賠償法的規(guī)定向公安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。
2.行政訴訟法解釋規(guī)定原告應當對起訴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,所以法院的判決并無錯誤。